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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发布日期:2006-11-29 
 
 
 
 
 
 
 
 
 
大连市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大连市体育局
         二○○六年七月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大连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    本部门为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二)行政法规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三)部门规章
1、《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2、《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
3、《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4、《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5、《救生项目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6、《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四、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工作意见》
3、《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
4、《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二、共同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行政法规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地方性法规
1、《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
(四)部门规章
1、《国家体育总局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三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五)政府规章
1、《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2、《大连市政府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3、《大连市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4、《大连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试行规则》
5、《大连市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制度》
6、《大连市行政许可决定申诉检举办法》
7、《大连市行政许可统计制度》
8、《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9、《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10、《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11、《大连市关于追究实施行政许可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的规定》
12、《大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

大连市体育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图

大连市体育局
负责全市体育竞赛、市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
训练处
产业与
法规处
群众体育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岗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许可岗
 
对需要确认比赛成绩的体育竞赛行政许可岗
 
 
开办武术和习武场所行政许可岗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行许可岗
 
 

 
 
 
 
 
 
 
 
 
 
 
 
大连市体育局产业与法规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1
 
执法机构
执法
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1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出租的情况进行检查
 
 
 
行政处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大连市辖区内的
公共体育设施单位
对是否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相适合的服务活动进行检查,记录情况,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产业与法规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2
执法机构
执法
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1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      监督、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四)      负责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五)      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
(六)      会同有关机关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七)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八)      其他应由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的职责。
大连市辖区内
审批大厅受理举办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后,审核材料的完整性。认为符合要求后,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考察结果研究答复意见。对符合条件者,出具准予设立的文件。对不符合条件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或具备相应的硬件设施。
检查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体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
(一)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      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      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对已经批准设立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检查,如果出现《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按照该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竞赛与训练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机构
执法
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1
竞赛与训练处
行政处罚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含联赛)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
  (二)考核不合格;
  (三)两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学习。
大连市辖区内
裁判员在比赛中是否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的;是否行贿、受贿;是否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含联赛)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确认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十条 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级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本项目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对辖区内申请一级以下裁判员资格的个人发裁判员证、并报全国单项性体育协会进行备案。
2
行政许可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拥有与竞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已经制定具体的竞赛规程和比赛组织实施方案
(四)是否拥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已经确定体育竞赛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审批大厅受理申请后,对体育竞赛的举办人的举办资格进行核实,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
群众体育工作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机构
执法
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1
群众体育工作处
对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
的管理
 
行政许可
《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第二项:严格审核、审批制度。单位、个人开办武术学校需报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教育行政管理规定,对各类武术学校办学规模、条件设施、师资、资金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批并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大连市辖区内
审批大厅受理申请后,对拟设立的各类武术学校的办学规模、条件设施、师资、资金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现场勘察,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查合格决定,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合格者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对少年儿童体育
学校管理岗
行政许可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九条体校必须具备与所设置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器材设施。集中学生文化学习的体校必须按照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文化教学设施、设备。
  第十条举办体校必须由申请举办的单位、个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抄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凡是冠以“中国、国家、全国、国际”名称的体校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申请举办体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审批工作应当以体校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为依据,要有利于体育、教育事业的发展。
审批大厅受理申请后,对拟设立的少年儿童体校所必须具备的、与所设置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器材设施进行现场勘察。对于集中学生文化学习的体校则按照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对是否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文化教学设施、设备进行现场勘察。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
 
产业与法规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1
执法机构
执法
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1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出租情况进行检查
处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大连市辖区内的
公共体育设施单位
对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合的服务活动,违法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情况进行检查,记录情况,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处室领导。
 
 
 
产业与法规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2
执法机构
执法
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1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五)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
(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七)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八)其他应由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的职责。
大连市辖区内
审批大厅受理举办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后,审核材料的完整性。认为符合要求后,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考察结果报处室领导。
检查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体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对已经批准设立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检查,如果出现《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报处室领导,按照该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竞赛与训练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机构
执法
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1
竞赛与训练处
行政处罚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含联赛)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
  (二)考核不合格;
  (三)两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学习。
大连市辖区内
裁判员在比赛中是否执法不公,有一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的;是否行贿、受贿;是否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处室领导。
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以书面形式报处室领导。凡在同一比赛中(含联赛)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以书面形式报处室领导。
确认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十条 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级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本项目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对辖区内申请一级以下裁判员资格的个人发裁判员证、并报全国单项性体育协会进行备案。
2
行政许可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拥有与竞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已经制定具体的竞赛规程和比赛组织实施方案
(四)是否拥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已经确定体育竞赛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审批大厅受理申请后,对体育竞赛的举办人是否具备资格进行核实,将检查情况报处室领导。
群众体育工作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机构
执法
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1
群众体育工作处
对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
的管理
 
 
 
行政许可
《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第二项:严格审核、审批制度。单位、个人开办武术学校需报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教育行政管理规定,对各类武术学校办学规模、条件设施、师资、资金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批并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大连市辖区内
审批大厅受理申请后,对拟设立的各类武术学校的办学规模、条件设施、师资、资金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现场勘察,记录检查情况报报处室领导。
对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岗
行政许可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九条体校必须具备与所设置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器材设施。集中学生文化学习的体校必须按照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文化教学设施、设备。
  第十条举办体校必须由申请举办的单位、个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抄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凡是冠以“中国、国家、全国、国际”名称的体校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申请举办体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审批工作应当以体校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为依据,要有利于体育、教育事业的发展。
审批大厅受理申请后,对拟设立的少年儿童体校所必须具备的、与所设置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器材设施进行现场勘察。对于集中学生文化学习的体校则按照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对是否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文化教学设施、设备进行现场勘察,记录检查情况报处室领导。
群众体育工作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2
 
执法机构
执法
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群众体育工作处
对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
的管理
 
 
行政许可
《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第二项:严格审核、审批制度。单位、个人开办武术学校需报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教育行政管理规定,对各类武术学校办学规模、条件设施、师资、资金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批并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大连市辖区内
审批大厅受理申请后,对拟设立的各类武术学校的办学规模、条件设施、师资、资金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现场勘察,记录检查情况报处室领导。
行政检查
《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已审批设立的武术学校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合格者,允许继续办学,不合格者依据有关规定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
负责监督检查,并建立检查档案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流程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许可流程
 
 
 
申 请
 
1、申请人如实填写审批窗口提供的格式文本申请表;
2、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   申请书
2)   章程
3)   场地使用权及合格使用的器材证明
4)   专业人员的资质证明
5)   验资报告
 
 
受 理
 
1、审批窗口对形式要件初审后,如决定受理应出具书面凭证。
2、如不予受理,应作出不与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审 查
 
1、由局产业与法规处审查申请材料
2、由工作人员(两人以上)现场勘察其可行性(申请人应到现场)
2、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要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依申请或依职权举行听证。
 
决 定
 
1、在申请表相关栏目内注明批准时限。
2、申请表报处长审核后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加盖单位公章。
3、如不予许可应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发 证
 
1、由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批复文件。
2、窗口和产业与法规处各存档一份。
3、该项行政许可总的时限为:自窗口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监 管
 
抄送市体育局产业与法规处监管
 
 
举办全市性体育竞赛活动(需要确认成绩的)行政许可流程
 
 
 
申 请
 
1、申请人如实填写审批窗口提供的格式文本申请表;
2、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体育竞赛审批登记表(一式三份);
3)竞赛规程;
4)拟收费标准(如有);
5)相关部门意见(如公安、环保等);
6)医疗急救方案(部分项目需要)
 
 
受 理
 
1、审批窗口对形式要件初审后,如决定受理应出具书面凭证。
2、如不予受理,应作出不与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审 查
 
1、由局竞赛训练处审查申请材料
2、由工作人员(两人以上)现场勘察其可行性(申请人应到现场)
3、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要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依申请或依职权举行听证。
 
决 定
 
1、在申请表相关栏目内注明批准时限。
2、申请表报处长审核后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加盖单位公章。
3、如不予许可应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发 证
 
1、由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同意举办此项竞赛活动的批复文件。
2、窗口和竞赛训练处各存档一份。
3、该项行政许可总的时限为:自窗口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监 管
 
抄送市体育局竞赛训练处监管
 
举办健身气功及设立站点行政许可流程
 
 
 
申 请
 
1、   申请人如实填写审批窗口提供的格式文本申请表;
2、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教练(2名或以上)资格证明
3)活动人员名单(30名以上,附身份证号)
4)场地使用权证明
5)负责人(2名)简历
6)验资证明
 
 
受 理
 
1、审批窗口对形式要件初审后,如决定受理应出具书面凭证。
2、如不予受理,应作出不与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审 查
 
1、由局群众体育工作处审查申请材料
2、由工作人员(两人以上)现场勘察其可行性(申请人应到现场)
3、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要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依申请或依职权举行听证。
 
决 定
 
1、在申请表相关栏目内注明批准时限。
2、申请表报处长审核后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加盖单位公章。
3、如不予许可应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发 证
 
1、由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其设立该站点的批复文件。
2、窗口和群众体育工作处各存档一份。
3、该项行政许可总的时限为:自窗口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监 管
 
抄送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工作处监管
 
 
开办武术学校和少年儿童体育学校行政许可流程
 
 
 
申 请
 
1、申请人如实填写审批窗口提供的格式文本申请表;
2、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办公、教学、训练场所使用权证明;
3)相应师资证明;
4)负责人简历
5)验资证明
 
 
受 理
 
1、审批窗口对形式要件初审后,如决定受理应出具书面凭证。
2、如不予受理,应作出不与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审 查
 
1、由局群众体育工作处审查申请材料
2、由工作人员(两人以上)现场勘察其可行性(申请人应到现场)
3、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要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依申请或依职权举行听证。
 
决 定
 
1、在申请表相关栏目内注明批准时限。
2、申请表报处长审核后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加盖单位公章。
3、如不予许可应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发 证
 
1、由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其开办武术学校或儿童体育学校前置审查批复文件。
2、窗口和群众体育工作处各存档一份。
3、该项行政许可总的时限为:自窗口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监 管
 
抄送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工作处监管
 
 
产业与法规处行政检查流程(1)
 
 
 
检查内容
 
1、对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出租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方式
 
1、采取定期实地巡回检查的方式进行。
2、重大节假日,组织专项检查。
3、设置举报电话,让群众进行举报。
 
 
检查方法
 
1、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持执法证现场巡检。
2、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3、对举报问题随时到现场检查。
 
检查记录
 
1、检查人员按规定要求做好检查笔录;
2、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3、检查人员做好检查日记。
 
问题处理
 
1、对检查出的问题,责令限期该正。
2、对违法、违规的问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若应处罚的,则按照《公共文化管理条例》的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3、对处理后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
 
存档
 
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产业与法规处行政检查流程(2)
 
 
 
检查内容
 
1、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具有《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进行检查。
 
 
检查方式
 
1、采取定期实地巡回检查的方式进行。
2、重大节假日,组织专项检查。
3、设置举报电话,让群众进行举报。
 
 
检查方法
 
1、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持执法证现场巡检。
2、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3、对举报问题随时到现场检查。
 
检查记录
 
1、检查人员按规定要求做好检查笔录;
2、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3、检查人员做好检查日记。
 
问题处理
 
1、对检查出的问题,责令限期该正。
2、对违法、违规的问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若应处罚的,则按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3、对处理后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
 
存档
 
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竞赛训练处行政检查流程
 
 
 
检查内容
 
1、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是否拥有与竞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3、是否已经制定具体的竞赛规程和比赛组织实施方案
4、是否拥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是否已经确定体育5、竞赛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检查方式
 
1、比赛期间实地巡回检查的方式进行。
2、设置举报电话,让群众进行举报。
 
 
 
 
检查方法
 
1、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持执法证现场巡检。
2、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3、对举报问题随时到现场检查。
 
检查记录
 
1、检查人员按规定要求做好检查笔录;
2、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3、检查人员做好检查日记。
 
问题处理
 
1、对检查出的问题,责令限期该正。
2、对违法、违规的问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若应处罚的,则按照《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3、对处理后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
 
存档
 
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群众体育工作处行政检查流程(1)
 
 
 
检查内容
 
对建设气功活动场所进行检查:
1、活动场所是否安全、适用,并经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
2、活动时间是否相对固定;
3、负责人是否具有合法身份;
4、辅导人员是否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5、活动内容是否健康、科学,符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检查方式
 
1、采取定期实地巡回检查的方式进行。
2、重大节假日,组织专项检查。
3、设置举报电话,让群众进行举报。
 
 
 
 
检查方法
 
1、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持执法证现场巡检。
2、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3、对举报问题随时到现场检查。
 
检查记录
 
1、检查人员按规定要求做好检查笔录;
2、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3、检查人员做好检查日记。
 
问题处理
 
1、对检查出的问题,责令限期该正。
2、对违法、违规的问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若应处罚的,则按照《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3、对处理后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
 
存档
 
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群众体育工作处行政检查流程(2)
 
 
 
检查内容
 
1、对是否具备与所设置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器材设施进行检查。2、是否按照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文化教学设施、设备。
 
 
 
检查方式
 
1、采取定期实地巡回检查的方式进行。
2、重大节假日,组织专项检查。
3、设置举报电话,让群众进行举报。
 
 
 
 
检查方法
 
1、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持执法证现场巡检。
2、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3、对举报问题随时到现场检查。
 
检查记录
 
1、检查人员按规定要求做好检查笔录;
2、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3、检查人员做好检查日记。
 
问题处理
 
1、对检查出的问题,责令限期该正。
2、对违法、违规的问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若应处罚的,按照《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的
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3、对处理后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
 
存档
 
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第三部分
 
 
行政执法五项保障制度
 
 
 
 
大连市体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体育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含内设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各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重点是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公开: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收费;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检查;
(五)行政征调;
(六)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五条  公式的载体,局以网站为主,各执法机构以规范性文件和图板的形式为主。
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在网站、电子终端上进行公示。
第六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各执法机构均应按要求建立和实施公示制度。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产业与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体育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体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保证体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依据《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定适用于局机关(含内设机构)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  局产业与法规处负责制定全局执法人员法制培训计划、检查汇总法制培训工作情况、组织实施培训工作,颁发培训合格证。
各执法机构应按规定要求,认真组织本机构人员参加局统一安排的法制学习和培训活动。
第四条          全局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课、法制讲座和自学的方式进行。
参加学习和培训的人员,必须参加局产业与法规处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法制培训合格证。
第五条    没有参加法制培训或法制考试不合格者应收回执法证件、离岗培训,因故没参加法制培训考试的应进行补训、补考。
第六条          法制学习、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          专业法律、法规、规章;
(二)          体育执法工作程序;
(三)          体育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
(四)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法制学习和培训的时间,一年不得少于两天。均应安排在冬、春季节。上级部门临时指定的培训任务除外。
第八条          各执法机构应按照《辽宁省法制训传教育条例》第23条的要求,保证执法人员的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产业与法规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大连市体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证体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实施,维护和监督体育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含内设机构)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  局产业与法规处是局执法监督机构,代表局对局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实行定期检查和经常性检查。
    第六条  定期检查,是指执法监督机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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